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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从某(男)诉称:2003年8月,原告从某与被告安某在舞厅相识,2004年3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原告曾经到民政局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现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起诉要求离婚并带领抚养子女。  
   被告安某(女)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双方系经朋友介绍相识,是通过慎重考虑才确立恋爱关系的,婚前相处很好,婚后夫妻情深,特别是婚生子出生后,给原本和睦的家庭带来极大的欢乐。原告在外开车,被告在家带孩子上学。原告提出离婚完全是第三者插足造成的,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某与被告安某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18日在霍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11岁,上小学六年级,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在外给别人开车,被告在家带孩子上学。2013年6月至7月,原告从某曾多次和一异性网友聊天,遭被告猜疑以致发生夫妻矛盾,后原告遂离家外出打工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16日起诉至该院要求离婚未予获准,后于2015年9月28日再次起诉至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虽曾因原告和异性上网聊天而发生误解,但由此产生的矛盾,是双方未能及时沟通造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就有和好的希望。为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从某与被告安某离婚。(刘杰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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