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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霍邱: 摩托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擦,事故责任虽不明 ,赔偿责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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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摩托车和电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因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令摩托车主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8月4日,被告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世林路段,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同向碰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日上午就被送至霍山县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由于原、被告对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擦各执一词,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相关部门对此作出鉴定,确认被告驾驶的摩托车与原告的电动车发生了同向碰擦;该大队据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因对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所以对事故的责任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后,被告认为既然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责任,则自己就不应当担责,因此分文不予理赔。原告无奈,诉至霍山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某尽管否认其与原告发生车辆碰撞,但相关法定机构已经作出了鉴定,确定了二人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而被告又无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两人的车辆发生了相撞。尽管公安交通部门对此起事故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被告作为摩托车投保义务人应当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因其未有投保,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就有权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因责任大小无法认定,则法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其中的一半责任。霍山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11万余元的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本案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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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九级伤残也太狠了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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