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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屡盗屡“不悔” ,三进宫才释放男子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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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于12年、13年、15年分别因盗窃各获刑一年,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一个多星期后又操旧业入户行窃,2016年被执行逮捕、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舒城县某村被害人王某住处,进入一楼卧室,窃取王某置于电视机旁的VIVO牌X5SL型手机一部。2015年12月11日,王某将手机归还王某。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人民币1499元。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舒城县某村被害人王某住处,窃取王某置于卧室衣柜内的北斗时空手表一只,被王某当场抓获,并报案。2015年10月13日,舒城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经价格鉴定:被盗北斗时空手表价值500元。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舒城县某村被害人卜某住处,进入二楼西边卧室,窃取卜某置于床头被子下面的包内现金500元及长虹牌录音机一台。现金500元被被告人王某挥霍;被盗长虹牌录音机已由王某父亲退缴公安机关并退还被害人卜某。另查明:三被害人被盗窃后,均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入户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某北斗时空手表时,被当场抓获,该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所盗窃的部分涉案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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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知道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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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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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就叫死性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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