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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想要优惠政策,必须在4S店联系购买两年车险,在4S店工作人员的“忽悠”下,消费者余某表示同意,并缴纳了第二年车险保证金2000元。可第二年,余某买车险时却发现车险比市场价高出许多,要求退还保证金却遭到拒绝。
7月14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安徽省工商局获悉,日前,经工商部门介入,4S店已全额退还了余某的保证金。
今年5月,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余某投诉,反映其2015年4月份在金安区某4S店购买某品牌家用汽车一辆,双方约定,4S店给予一定的优惠,但要求消费者连续两年车辆保险必须在4S店购买,当时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消费者也在提车当日就付款购买了第一年保险,同时交纳第二年保险保证金2000元。今年4月份余某准备续保时,发现4S店销售的保险比其他途径购买的保险贵很多,于是拒绝在4S店购买保险并要求退还保证金2000元,遭到4S店拒绝。
接诉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认为4S店在出售汽车的时候就不应该将车辆和保险捆绑销售,无论双方当初怎样约定,搭售保险都是强制交易行为,因此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要求。经调解,4S店全额退还了消费者的2000元保证金。
安徽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4S店在出售汽车的时候就不应将车辆和保险捆绑销售。
通讯员 盛青松 市场星报 安徽财经网 记者 王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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