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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网讯  眼下,持续高温天气给我市企业生产和职工工作、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市人社局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了夏季高温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高温有补贴 
  明确强调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12时至15时“中间高温时段”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上不封顶。 
  在工资、工伤保护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而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违规需担责 
  25日上午,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徐德祥向记者介绍说,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未设立休息场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或者安全生产监督)依法处罚。用人单位违规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应向用人单位提出防暑降温的要求。劳动者如没有享受相关权利,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组织反映这三种维权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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