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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正值盛夏,持续的高温天气给全市各行业的生产和市民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为确保高温期间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日前,市人社部门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督促全市用人单位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同时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明确要求,高温期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时间,对从事高温、露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增加休息时间与次数,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足够休息时间,在高温期间,劳动者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相应地扣除或降低其工资。 
  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徐德祥:第一个是日高温达到四十度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第二个就是日最高气温达到三十七度以上四十度以下,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小时,连续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的三个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也就是说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三点之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第三个是露天温度达到35度以上37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到采取换班轮班的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的时间并且不得安排露天室外作业劳动者的加班。 
  同时,《建议书》还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完善高温季节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健康体检和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等。 
  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徐德祥:我们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以及中枢神经疾病以及其他身体不适合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至于健康检查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高温补贴这一块我们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的饮料以及必须的药品。同时要求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的饮料冲抵津贴。 
  另外,根据国家四部门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天10元。 
  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 徐德祥:我们结合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专项检查我们对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进行相应的检查,发现问题我们进行处理,第二个我们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凡是劳动者在高温期间受到伤害可以通过我们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一旦我们认为企业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将依法进行查处。 
  另外,需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因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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