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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经多次调解无果,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是霍邱县城关镇人,在亲戚朋友介绍下于2012年订婚。2013年12月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时原告许某按当地风俗给付现金10001元,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现金80000元。但在两人同居期间,因经济问题经常吵架,甚至动手,以致被告刘某于2015年9月负气离家出走。许某在寻找无果后,于2016年2月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90001元及“四金”首饰。
被告刘某在应诉后答辩,称原告结婚时给付现金80000元属实,但80000元中包含买衣服、鞋子、化妆品折款2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彩礼。“四金”系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被告无义务返还。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彩礼款已消费殆尽,不存在返还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即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因生活矛盾解除同居后,对于被告收受的彩礼款及“四金”理应返还原告。对于被告有关彩礼款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殆尽的辨称,无有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鉴于到双方已同居一段时间的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刘某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彩礼款5万元及“四金”原物。(刘洋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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