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的一天,魏某因眼部浮肿到六安市某药房去买药。药房坐堂医生张某诊断其为“寒湿腰肾不舒、肝肾两亏”,并开具处方。魏某在服用药品一周后,觉得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炎。  
2015年5月1日,魏某再次入院,被诊断为尿毒症。魏某认为是张某开出的中药中含有毒性成分,长时间服用后引起了自己肾脏病变。遂将药房和张某一起起诉至法院。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存在过错;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张某从事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现有证据中看不出张某对魏某采取适当的诊断措施,张某使用的处方与其辩称济生肾气丸、真武汤并不相同,加减项目并无确定的依据,且附子具有毒性未经炮制。 魏某自身存在疾病,不去正规的医院就诊,到不具有诊疗资质的药房,对损害结果其本身也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称慢性肾脏病5期为原告自身疾病,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张某在诊疗前未检查、询问,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采信。  
2016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药房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费用的50%。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晁研 记者 曹辰 掌上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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