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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所作的(2015六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书、(2015六行终字第00107号)行政裁定书及(2015六行终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书,均属错误的判决、裁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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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一审原告)有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志刚院长告知的义务,请求胡志刚院长启动“院长发现”这一法律权力,提交贵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讨论,撤销(2015)六行终字第00108号、00107号、00109号的行政判决、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述三个行政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撤销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上述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
特此告知与请求! 告知与请求人:鲁文贤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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