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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捉奸在床拍下证据,却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因为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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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现妻子有外遇
丈夫捉奸在床并拍下证据
不料妻子因争夺其手机不慎摔下楼而死亡
近日,丈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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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朱某现年43岁,他和妻子张某从外地来沪,在两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夫妻俩没有长期居住在一起。

朱某怀疑妻子有外遇,今年1月29日下午到她的工地去查看,并躲在某处。次日凌晨1点多,朱某见妻子走出自己宿舍进了二楼一个房间。数分钟后,朱某将房门踹开,看到妻子和一个男人(刘某)睡在一起,顿时怒不可遏,对着他们用手机拍了照片。

妻子见状,立刻起床来抢朱某的手机。两人在拉扯中,朱某对妻子有一些殴打行为,但妻子仍不放手。

这时,在场的第三者刘某上前准备用凳子砸朱某,朱某人生地不熟,害怕自己挨打,随手拿起房间内的一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说道“你要是把我打死了,你们两个都去坐牢。”担心朱某做出自残的行为,刘某就放下了凳子。

朱某怕刘某追上来,赶紧向门外跑去。而妻子张某死死拉住朱某的衣服不放、想要夺取手机。

朱某事发交代:“妻子扑倒了,把我手机抓住了,我对她说你这样做对得起人吗,对得起你的父母吗,对得起你的两个孩子吗,对得起我们的家庭吗?我们40多岁结婚都不容易,你想跟我离婚不想跟我过,你可以跟我讲。”

当时,朱某虽然知道妻子拉住了他的衣服,但因为想要快点离开,他一步一步地往后退,间接地将妻子一步一步往外带。当朱某退到楼梯口的时候,妻子仍旧抓住其衣服,类似于下半身在地上的一个拖行状态。

朱某继续向下走了两个台阶,结果张某重心不稳摔下楼去。朱某虽然听到妻子痛苦的叫声,但由于急于离开,头也不回就走了。朱某事后称:“我心里也怕,想跑,我没有意识到她会有那么严重。”

听见动静的工友出来后,看到满脸鲜血、倒地昏迷的张某,立即拨打了110,120。虽经医院全力救治,张某最终因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朱某事后说,“确实我心里也比较难过,毕竟她是我老婆。她做错了,但我只想夫妻之间能合得来就合得来,合不来我之前也想过就算了。我没想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其实我心里还想跟她继续过的。”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朱某当时处于气愤的一个状态,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会发生这个结果,最终导致妻子死亡。他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怎么看?

anita_47:判罚依据应该是妻子什么某摔倒而丈夫朱某没有实施救援导致妻子重伤不治身亡。这里没有交代第三者刘某是否也被判罚,个人理解朱某跑在前,妻子抓衣服摔倒在后,刘某追赶在最后,刘某没有实施救援应该也有责任。

清:那如此说来,只要是某人一直拽着另一个人,这个人要是死了,肯定就是过失至人死亡了呗?这女人自己没有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且是出轨之后想毁灭证据啊!男的有错也得从轻啊!

jiabaoxiaofang:为了取证用手机拍照是比较好的一种取证方式,而非法同居的人员为了毁灭证据.一个抢劫手机抓紧衣服不让对方取证成功,另一个拿起板凳威胁对方。在这种情形之下。请问受害者是逃走还是等待下来给对方挨打!为了取证而逃避非法人的追赶,这能算是过失杀人吗?

染卿:不想过了就离,搞婚内出轨就是不对。可怜了家里的老人孩子。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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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三出事的还真不少
前段时间有这么一则新闻
福建的唐小姐
她捉了丈夫和小三现场
小三把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唐小姐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
就带人强行进入小三所住的酒店
扰乱了她的生活安宁
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
应当向小三赔礼道歉
这让网友们纷纷吐槽……

怎样才能合法取证?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人会通过捉奸的方式取证,那么,相关证据是否能获得法庭采纳?
对此,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吴杰臻介绍,侵权分为名誉权侵权或隐私权侵权两种。首先看名誉权侵权,如果当事人只是将视频或照片用于举证,在法庭上播放,则属于合法,不属于侵犯名誉权。再看隐私权侵权。只要一天没离婚,在家中捉奸与闯进小三的家或在宾馆等私密空间拍摄有本质区别,“想捉奸可以在自己家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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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捉奸呢?
吴杰臻总结了两类:一是根据公众场所无隐私的原则,“打野战”视频是典型的合法证据;二是“车震”视频或照片。

那么,对他人在酒店、办公室、厕所等封闭空间中偷情进行偷拍,属于侵犯隐私吗?
吴杰臻说,当然不是,只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需要花更多功夫而已。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6-9-24 0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哎[s:1255][s:1255]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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