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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给我们的生活带了便利,但是我们也要提防陌生的微信好友,防止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时某某是舒城县人,2015年11月,其以虚假身份信息通过手机微信注册微信号,并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叶某某为好友。后二人通过微信频繁聊天,时某某谎称自己为澳大利亚华裔,来华经营餐饮店,给叶某某发了一些自己在网上搜索的国外风景名胜照片,谎称是自己旅游拍摄的,以此取得叶某某的信任。2016年2月,时某某以经营餐饮店需交租金为由,向叶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2000元,声称等资金周转以后会返还叶某某20000元。得手后时某某将叶某某从其手机微信好友中删除,叶某某与其失去联系,方明白遇到了骗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时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叶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叶某某的谅解。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2016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俞仲康 方莉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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