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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某幼儿园校车核载7人,驾驶员驾驶时却载了16个幼儿,超载率达157.14%。11月2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该案,这是《刑法修正案》(九) 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院首例校车司机超载入刑案件,经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黄某受雇为舒城县某幼儿园开车接送幼儿。同年6月22日下午,黄某驾驶皖某号小型面包车沿舒城县某镇中心小学门前道路送幼儿回家,当行驶至某自来水厂附近时,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幼儿16人、随车护送老师1人、司机1人),事发时超载率达157.14%。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太后悔了,不应该这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校车驾驶资格,在从事校车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但被告人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方芳、赵婷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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