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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突出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加强以案释法、执法信息公开,现选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的5件典型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其中土地案件4件,矿产案件1件。通过向社会公开曝光破坏耕地、乱开滥采矿产资源等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切实发挥警示作用,收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
一、舒城县五显镇蒋某违法占地建设机动车训练场案
2014年10月,蒋某占用舒城县五显镇五显村合义组土地建设机动车训练场。因土层压实未硬化,2015年6月份蒋某将地面用混凝土硬化,长54米,宽47米,实际占地面积25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地上建有简易房一间,坡道起步等附属设施。所占土地符合舒城县五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蒋某占地建设机动车训练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蒋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38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538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蒋某建设的机动车训练场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范围,依据本目录第七项规定,该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为了消除违法状态,舒城县有关部门和五显镇ZF组织人员对该训练场予以拆除复耕。
二、安徽奇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5年9月,安徽奇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宝丰村双桥村民组3281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厂区、厂房。经现场勘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3281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裕安区城南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奇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六安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8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钢结构厂房2400平方米。3、并处非法占用的1666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罚1.8326万元;非法占用的1615平方米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0.8075万元,两项合计罚款2.6401万元。 处罚下达后,安徽奇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各项处罚决定。同时,裕安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裕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责任人追究了监管不力的责任。
三、舒城县干汊河镇西宕村梁某破坏耕地案
2012年4月,梁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干汊河镇西宕村小圩组耕地开采建筑用砂,开挖深度约8-10米不等,经多次制止拒不停止开采。经现场勘测,累计造成9926.57平方米(折合14.89亩)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
梁朝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农用地行为。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梁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治理,即填埋因开采建筑用砂形成的水坑,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并处被破坏的9926.5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3.5元罚款,计罚134008.00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梁某未履行处罚决定,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梁某违法采砂造成14.89亩耕地被毁坏,涉嫌破坏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2月27日,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6年2月2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梁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2016)皖1523刑初字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裕安区平桥乡吴巷村委会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停车场案
2016年1月,裕安区平桥乡吴巷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吴巷新村对面的市ZF收储地块上兴建临时停车场,经现场勘测,吴巷村委会兴建临时停车场实际占用收储土地22.79亩(其中有0.76亩已水泥硬化,其余部分为建筑垃圾填埋后压实),在占用土地上放置有10间约120平方米的移动式活动房,新建1间约3平方米的简易卫生间。
裕安区平桥乡吴巷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市ZF收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六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39亩(折合14911.7平方米)国有土地;2、处非法占地14911.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14.911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下达后,平桥乡吴巷村委会履行了14.911万元罚款的处罚。违法建设移交市城管执法局处理。相关责任人已移交裕安区ZF处理。
五、霍邱县代某非法采矿案
2016年3月至5月,霍邱县代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霍邱县开发区老猫窝塘口非法开采建筑石料并对外销售。对此,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在立案查处发现,非法开采量3012.08吨,经省地质测绘技术院鉴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经济价值鉴定委员会审查,代某非法开采造成矿场资源破坏的经济价值为84338元,构成犯罪。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件移交霍邱县公安局后,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代某已被霍邱县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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