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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网上“骂”公司遭起诉,结果法院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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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员工长年不在岗,多数是挂靠,公司遭高利贷堵门,老板是骗子,公司是皮包公司……”近日,昆山一员工在昆山当地一论坛发帖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做了一番吐槽,一度引起上万网民点击围观。事后,公司以该员工所发帖子侵犯其公司名誉权为由,起诉了昆山某论坛和员工小孙。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法院了解到,近期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公司败诉,认定员工孙某所发帖子虽用词有所失范,但并不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查实,小孙所在公司在孙发帖前,曾因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被数名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至法院,而公司总员工数也仅20余人,正常在岗人员仅数人。部分员工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公司还是未能支付工资和补缴社保。公司经营地址的房屋因结欠他人借款被法院拍卖,公司现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此前,曾有多名员工向主管部门反映过公司拖欠薪资等问题。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不遵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在先,小孙发帖在后;公司经营管理应遵守法律规定且应受到包括小孙等员工在内所有人的监督,小孙网络发帖内容并非罔顾事实,也并非捕风捉影的胡乱猜测;就小孙所表达的意见来说,并非恶意的诋毁,和故意的丑化,但其用语有所失范,措辞较为激烈;但公司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劳动权益的情形,小孙通过网络吐槽方式来引起网民和主管部门的关注,公司应保持必要的容忍。

法院综合该案事实认定,小孙所发网帖基本真实,意见表达上用词有所失范,但不应认定为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论坛管理公司在网络用户侵权情况下,接到通知不采取措施或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权益时不采取措施,才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法院认定小孙并不侵犯原告名誉权,故论坛管理公司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公民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但公民和法人名誉权受保护的程度,以及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评判标准上应有所区别。本案中,员工和公司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劳动者在无法获得工资和社保情况下,应该允许其通过仲裁、诉讼、投诉甚至发帖方式维护其权益。针对公司经营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等需要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情形时,公司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此时法人名誉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障公众的言论以防出现噤若寒蝉的情况。当然公众发表言论也应该尊重事实,不能罔顾事实而不顾;公众表达意见也应该公正,不能恶意诋毁,意图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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