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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韦某通过服务器位于北京的某网络平台借给家住舒城县的李某3.5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返还借款;韦某起诉到舒城法院,受理后法院发现韦某、李某和该网络平台在协议中约定因借款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北京市某区法院管辖,韦某无奈申请撤诉。 
 
 
  2016年8月17日,韦某、李某及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服务的某网络平台通过网络签订协议约定,韦某通过该网络平台向李某放贷,先将出借资金存入韦某在平台上的账户,并授权平台将出借资金由韦某的账户划转至李某在平台上的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随后,韦某将3.5万元贷给李某,李某网拍借条,韦某截图后留存。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及时还款,韦某于2016年11月20日起诉到舒城法院。法院受理后发现,三方在《借出协议》中特别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韦某得知协议中协议管辖的条款后,认为到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路途遥远,成本太高,无奈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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