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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林木需具备采伐许可证,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宋某以杨树被水淹死为由擅自将自家的 281株杨树砍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5年10月底,宋某以杨树被水淹死为由(因石店镇境内天井湖破坝,导致桥岗村退耕还林地进水受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的位于霍邱县石店镇退耕还林地的杨树林木281株砍伐,出售到叶集木材市场,获利6000元。经霍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9.79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3月8日主动到霍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向办案民警供述无证采伐自己所有林木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宋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子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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