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后男子汪某因诈骗获刑,才释放不久不但不思过,又开始疯狂诈骗,不但以虚构承包工程、替人办证为名诈骗,甚至以赊购为名,骗取他人买卖的摩托车、大米等而再次被公诉。2016年11月底,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汪某,2013年11月份曾因诈骗罪获刑一年零二个月,释放后,又立即开始四处诈骗,于2016年11月份再次被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汪某虚构承包多处工程、为他人介绍工程疏通关系、替他人办理房产证、残疾证,甚至以赊购为名,骗取摩托车、大米等事实,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26650元,受骗人达十人。另查明:经被害人举报,舒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5日书面传唤被告人到案。被告人未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被告人诈骗的财物部分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宽处罚。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方芳 赵婷 六安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