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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朋友们躲在轿车内吸毒,男子未料触犯刑法。2016年11月份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吸毒工具冰壶予以没收销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底,被告人程某驾驶皖某号小型轿车将谢某、汪某、谈某带至舒城县某村附近,伙同三人在该车内吸食毒品。2016年5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皖某号小型轿车将谈某、邬某带至合肥某路附近,伙同二人在该车内吸食毒品。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程某驾驶皖某号小型轿车将谈某、邬某带至合肥市某小区附近,容留夏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后伙同谈某、邬某在车内吸食毒品。2016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皖某号小型轿车将谈某、夏某、王某带至舒城县某乡境内,伙同三人在该车内吸食毒品。2016年6月2日8时30分,舒城县公安局巡逻防爆大队民警在对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进行检查时,查获程某涉嫌吸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吸毒工具冰壶予以没收销毁。(方芳 赵婷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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