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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向方某借款2.5万元,后为还款双方发生争议,方某手中持有借条原件,吴某坚称其委托了胞妹在某银行营业厅向方某支付本息3.5万元,且已当场将借条撕毁,但方某否认;后吴某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监控,证实方某确实收取了3.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方某败诉。 2013年至2014年,吴某先后向方某借款2.5万元,约定了月利率3%,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7月22日,经结算,本息为3.5万元,吴某委托其胞妹在合肥市某银行营业大厅向方某交付3.5万元,方某将借条复印件交给吴某的胞妹,吴某的胞妹未细看,当场将借条撕毁;2016年11月,方某手持借条原件向舒城县法院起诉,请求吴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吴某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监控录像,在证据面前,原告方某无话可说,认可了被告吴某交付借款本息的事实,但请求被告吴某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余额。 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且并未实际支付,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请。(方献柱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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