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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李某某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李某某被依法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某分批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仍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仍拒不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行为,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报请领导批转后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承办法院当场宣布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众目睽睽之下李某某被押往拘留所。
2016年以来,霍邱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有助于积极破解执行难,也有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刘涛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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