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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一男子驾驶证扣满12分撞伤人,保险公司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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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舒城县城关镇的文先生去年2月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车子上路前,文先生为了安全起见,在保险公司为车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可是去年11月,文先生开车不慎撞伤一人,自己负全责。怎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了赔偿了伤者110000元,商业险范围内不赔。更让文先生郁闷的是,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法院起诉文先生追偿110000元,竟然获得了支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6年11月2日,文先生驾车去接儿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路段掉头时撞伤一位学生家长李某,经交警队认定:文先生负全责。李某受伤经治疗痊愈后,找文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250元。文先生当即表示:“我的车子投了保险,你放心,我带你到保险公司理赔!”但到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表示:文先生在事发时,驾驶证已经被扣满12分,应属于无证驾驶,故对于李某的损失,保险公司经核算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0000元,商业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且保险公司对文先生享有追偿权。由于当时李某催的紧,文先生遂同意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并在保险公司的一份赔偿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即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110000元,文先生自己也给李某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文先生想着这事儿也算了了。


  然而,2017年1月13日,文先生却收到舒城县法院寄来的一份传票,原来是保险公司将自己告了,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赔偿的110000元。2017年2月8日,经舒城县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


  文先生起初表示不服,但法官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计分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等情况,在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无疑将增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文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期间,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法官的释明,文先生当即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并谨记此次教训。(方莉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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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好好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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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怪你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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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自己的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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