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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为享受购房低首付,六安男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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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在省城再购买一套学区房,可又想享受购买首套房低首付的政策,男子打起了歪主意,向朋友借来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将其伪造,改为己用,未想触犯刑法。2016年11月14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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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配图)

  被告人吴某某,个体经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已购买商品房的情况下,委托合肥市某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为其办理在合肥市再次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为享受购买首套房低首付的政策,吴某某向该公司谎称其已离婚。2016年8月15日15时许,吴某某向他人借用关于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欲伪造其与妻子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并在某广告设计部,通过电脑软件更改调解书文号、原被告等身份信息的方式,伪造出与其妻子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为调解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当日16时许,吴某某用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次日,吴某某向上述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提交证明其离婚的材料用于办理购房手续,当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另查明: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舒城县公安民警抓获。法庭上,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当时是为了小孩上学的事情想买学区房,妻子又不愿假离婚,所以就向朋友借来民事调解书看下,也没有考虑这么多就改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后悔不已,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达到在合肥市享受购房低付款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现该案已生效。当事人为化名。(方芳、赵婷)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7-2-17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脑子被驴踢了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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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肯定能被查出来的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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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1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脑子进水了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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