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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胡南山火锅“口水油”案宣判 八名被告人均获刑,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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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溧阳法院对胡南山火锅店使用口水油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涉案的店主、店长、厨师等8人分别获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分别被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王某、陶某、李某经张某介绍,通过加盟方式,在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共同经营“溧阳市胡南山火锅店”,并分别占有41.5%、41.5%、1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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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期间,刘某经总店派遣,到店内传授收集顾客吃剩下的火锅底料油反复炼制的方法,王某、陶某、李某、张某明知该火锅底料油的制作方法,仍让戴某及闫某向刘某学习并进行炼制,后将反复炼制的火锅底料油再次卖给顾客食用。

  “嫌疑人交代,开店的时候生意特别好,每天有一桶,一个桶装满是两百多斤,他装不满,三分之二,一百五六十斤的样子,每天都有一桶油,送到仓库提炼,厨房是过滤,然后送到仓库提炼。”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刑侦民警缪旭頔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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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王某、陶某等8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

  李某交代:“除去客人吃下去及其他损耗,基本上全都会再次被提炼使用,具体重复利用多少次我不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理中有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火锅提炼老油的事情,系行业惯例,经营期间并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而且所炼老油并未检测出有毒有害成分,只是酸价和过氧化值两指标超标,无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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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食品的原料就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3月1号上午,记者赶到胡南山火锅店原来的地址,发现店名已经更换为龙腾火锅,店内也已经重新装修。据火锅店黄经理介绍,新的火锅是在今年1月份开张的,和之前的火锅店没有关系,新开张的火锅店,所使用的底料由重庆方面提供,记者特意查看了下火锅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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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腾火锅店黄经理现场进行了演示:“按要求,一瓶矿泉水配多少底料,就是我们新配方,加纯净水,更健康更营养,不会产生客人说的口水油之类,健康看得见。客人吃完之后全部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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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炼制口水油的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的化学变化,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人一旦食用大量口水油之后,会引起消化不良、头痛、头晕、失眠、乏力等症状。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全民关注的焦点,此次胡南山火锅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如果没有内部员工的举报,我们普通消费者还将吃多长时间的口水油?我们的监管部门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力度,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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