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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六安一男子因为这事“零口供”,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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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讲述了检查机关“零口供”办案的情节,那么什么事“零口供”办案呢?其实“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近日,我市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多次盗窃电瓶车被抓获后又拒不认罪,平桥派出所民警收集证据,破了一起 “零口供”盗窃案。经裕安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16年11月份,李某在天筑丽景一号楼单元楼下盗取电瓶车,他曾经有过多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的前科。在办案人员多次询问中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酒后失忆,不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
去年12月份,李某再次盗窃电瓶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李某依旧拒不承认在天筑丽景小区偷盗电瓶车事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随后办案人员细心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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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派出所副所长  张晖:最后在12月份的时候李红在平安小区又去盗窃电瓶车,又被我们当场逮住,当时是盗窃未遂,但是已经成功了,把车子龙头锁破坏了,已经往外推了被发现,保安报警我们去当场把他抓获了,12月份把他刑拘,这个小偷非常狡猾,他认为我们没有找到电瓶车下落,而且现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从对他第一次询问开始到刑拘,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都不承认。
办案人员对李某的犯罪行为有计划地调取物证、视频资料,通过对监控的排查,以及街坊邻居对李某的辨认,对电瓶车的价格鉴定,对现场的勘验,还有目击证人,环环相扣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完整的证据链及强大的审讯压力下,李某最终在法院当庭认罪。
QQ截图20170722084446.png
平桥派出所副所长  张晖:李红最终在法院当庭认罪,承认电瓶车是他盗窃的,最终裕安区法院判定李红因盗窃电瓶车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新闻有态度:“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有人认为犯罪只要不承认,就可以侥幸逃过处罚。其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犯罪嫌疑人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坦白才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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