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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土豪谈恋爱女子发了100多万红包,然而两人分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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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土豪谈恋爱女子发了100多万红包,然而两人分了,法院的判决让他们坐起了过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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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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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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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土豪”谈恋爱,光男方送出的彩礼就有300来万,女方发给男方的“红包”就有114万余元。最终却婚没结成闹掰了,男方起诉女方要求退回数百万彩礼;女方起诉男方要求返还转账“红包”114万余元,这些钱该怎么处理?这彩礼的案子还好判,这114万余元要不要退?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这114万余元“红包”要退。男方上诉后,广州中院近日二审改判认为这114万余元属于女方的一般馈赠,终审判决驳回女方要求退还的诉讼请求。
“土豪恋爱”豪掷数百万彩礼和“红包
”
阿娟、阿军(均为化名)两人经亲友介绍相识后,在2015年3月初确立恋爱关系,同月底,豪气的阿军就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方。
当年清明节前,阿军打算带阿娟回老家扫墓。但女方说了,按照女方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可不能随便跟着男方回家扫墓。男方得先下聘礼300万元,以示诚意。男方诚意十足也很土豪,果断转账300万。女方顺利跟着男方回家乡祭祖。
同年4月18日,两人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和宴席。仪式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但同居期间,阿娟、阿军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5年11月分手。
男方提出,让女方返还钻戒及彩礼310多万元。然而,在分手前后,阿娟多次通过其银行卡账户向阿军转账合计共114.799928万元。这笔钱,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有的还是通过微信红包发的。
于是,那边厢,阿军将阿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这边厢,阿娟将阿军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向其转账的114万余元。
男方一审被判要退还女方发的114万“红包”
关于阿军起诉返还彩礼的诉讼,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判定被告阿娟应返还原告阿军29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对于阿娟起诉阿军要求返还转账款114万余元,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阿军是否应返还上述款项。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阿娟赠与阿军财物高达114万余元,明显不合常理。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也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结合原、阿军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阿娟大量给付阿军财物,是为了与阿军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予。现阿娟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阿军占有赠予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现阿娟请求阿军返还其给付财产,阿军应负有返还义务。一审判决阿军向阿娟返还114.799752万元。
二审改判114万红包属女方“馈赠”不需返还
阿军提出上诉。他认为,阿娟向其转账发生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无偿为另一方提供金钱的情况,属恋爱期间的好意惠施,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另外,阿娟所转款项大都已用于双方恋爱期间花销,被二人挥霍。再者,“我方并不认同阿娟认为的本案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阿娟并无证据证明向阿军转账的26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广州中院二审判定,阿娟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阿军无须向阿娟返还。理由如下:第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阿娟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第二,阿娟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阿娟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第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阿娟仍有向阿军转账。从阿娟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阿娟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军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第四,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阿娟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广州中院据此判定,依照合同法,阿娟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赠与,因而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阿娟已将上述款项向阿军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阿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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