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金寨县双河镇2025年6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1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超批准占用国有土地建设房屋 被处罚单位(个人):冯*明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200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生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集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群众自建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金政办〔2018〕4号文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处违法占用的19.09平方米国有土地,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壹佰玖拾元玖角(¥190.9元)(因该户系建房超占土地遂不予退还土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受理单位:双河镇行政执法大队
受理时间:2025.06
办理单位: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办结时间: 2025年6月26日
办结状态: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