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爱上小猪

严打之前先下沉(严打明日开始)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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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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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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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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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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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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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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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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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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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3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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