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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 谈当前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张坤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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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当前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一、各法院要对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整改。
二、对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每一起案件,要认真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有关规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严格的合法性审查,既审查事实问题,也审查法律问题。
三、对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涉及省内跨地区执行的案件,应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经过了其上级行政执法主管机关的审查。对申请人民法院跨省执行的非诉案件,应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经过了省级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审查。对未经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审查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五、在从主体、权限、执法目的、程序、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工商部门申请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同时,对罚款数额较大或强制执行可能给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重大影响的案件,张坤世,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行政裁定书尤其是准予执行的裁定书,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中心,详细、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执法目的、程序、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的全过程,充分阐明准予执行的理由。
七、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计算期间,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起诉期限届满之日止,但依法准予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计算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八、严格执行最高法院有关撤诉的司法解释,坚决禁止代替行政执法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损害法院公正、中立形象的做法,确保每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
九、严格依法收费,在非诉行政执行中,严禁超标准收费或乱拉赞助。
十、要切实加强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法律文书有不准予执行的事由,应当责令下级法院纠正,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裁定不准予执行。已经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张坤世同志热爱审判工作,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从事审判工作八年,个人承办案件200余件,其中包括不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吴联胜等百余人诉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ZF、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发放生活补贴案,湖南宏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人民ZF、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单方变更和解除土地行政合同案,中国银行怀化市怀兴支行诉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纠正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决定案,等等。张坤世所办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100%,协调结案率较高,改判发回率、申诉上访率低,各项指标在湖南高级法院机关以及全省行政审判系统名列前茅;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研究各类案件500余件,张坤世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作用,使每个参与者角色到位、作用到位。张坤世坚持庭审调查抓重点、法庭辩论抓焦点、评议案件抓难点,特别注意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善于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把每个案件研究深、研究透,裁判质量高;作为行政审判业务指导组长,积极建言献策,协助领导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下发指导意见,推介先进经验,撰写综合文稿,定期通报绩效,张坤世为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重新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湖南高级法院行政庭连续多年评为院“先进集体”贡献了智慧和汗水。参加法院工作来,年年获表彰、奖励(嘉奖、优秀党员、先进个人或记功)。另外,该同志还坚持以工作促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养。系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方向)博士,专业造诣深厚,理论功底扎实,在行政法学及行政审判领域有精深研究和独到见解。近年来,张坤世先后参与了多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论证工作,合作撰写多部法学著作,在《行政法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学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30余篇,其中多篇获奖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在理论与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张坤世同时还是两所大学的法学兼职教授。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对审判工作有较大贡献,在湖南行政审判领域及法院系统有较高的职业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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