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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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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琼[wiki]山[/wiki]府城镇大园里208号楼房,系被告杜琼的父母杜宏建夫妇以杜琼名义?煻徘淼笔蔽闯赡辍”ň?原琼山县建委审批,出资于1990年至1992年间完工,擅自未按审批建起的二层楼房,该楼房未办房产证。后由于杜琼一家在[wiki]海口市[/wiki]生活,208房建好后便一直无人入住。2000年间,贾吉英之丈夫梁希南找到杜宏建?熕?方系朋友关系 ,提出借208号房暂住,杜同意后便将钥匙交给贾吉英夫妇,由其管理使用该房。该房房顶上的高压线共有三条细线路及三条粗线路,均为1万伏高压线。其中北边的三条细线路建于八十年代后期,是[wiki]电[/wiki]子工业部213站自建的专用线路。被告卷烟公司原来使用该专线供电,九十年代初,由于该公司用电量剧增,便自行出资,于1991年4月至7月间,将改线工程费数十万元转到原审被告供电公司帐户,由该公司施工,利用213站原有电杆架设起三条容量较大的高压线,起点于大园路,横穿大园新村居民房上空,终点于卷烟公司,并在供电公司开设了专线开关柜。线路建好后,由于供电公司与卷烟公司未协调明晰其产权关系,长期以来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使该线路因刮[wiki]台风[/wiki]等原因严重下垂,加之横穿居民区,违章建房的现[wiki]象[/wiki]较多,致高压线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较短,存在着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曾发生数起触电事故,均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熑绨沧熬?示标牌等 。杜琼加建后房屋天面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仅为1。3米。
[原审判决理由及结果]:原审认为,杜琼未经ZF有关部门批准扩建第二层房屋,致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仅为1。3米,导致事故隐患。况且高压线架设在先,208号房违章[wiki]建筑[/wiki]在后,故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于杜琼,应负主要责任。贾吉英雇请[wiki]熊[/wiki]祥辉进行补漏,在预见高压危险时,未申报停电,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放任熊祥辉冒险施工,应负次要责任。供电公司、卷烟公司是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未尽到监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部分过高,不予采纳。其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wiki]法院[/wiki]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熞韵录虺啤督馐汀贰〖安握铡豆赜冢玻埃埃澳甓群D鲜〉缆方煌ㄊ[wiki]鹿[/wiki]仕鸷ε獬ケ曜嫉耐ㄖ?》确定。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应赔偿给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96441元,其中杜琼承担70%即67508。7元?熞迅叮常埃埃霸? 、贾吉英承担20%即19288。2元?熞迅叮担埃埃霸? 、琼山供电公司和卷烟厂分别承担各5%即4822。05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完。
[再审改判理由及结果]:再审法院认为,杜琼违反限建一层房屋的审批规定,擅自建起二层楼房,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杜琼称将房屋交予贾吉英使用是父亲的个人行为,其本人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经查,该房系杜之父母出资建造赠予杜的,房子建好后杜也从未居住,该房钥匙仍由杜父掌管,且至今杜及父母尚合家生活,故杜琼关于对其父亲的管理行为不知情的辩解是不成立的。卷烟公司作为事故线路的架设投资人,又以自己的户头向供电公司申报了专用线路开关柜,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该线路的产权属于专用线路的投资者和使用者卷烟公司。同时,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因卷烟公司没有委托管理,故管理权仍由该公司行使。经查证,该高压线是与208房同期建设的,对于线路与房屋建好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做为产权管理人的卷烟公司应当是可预见的,可该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熑缂痈吒怂?,设立标志牌 ,即使发生了数起触电事故,也未引起注意并加以防范,以致死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因此,从主观上卷烟公司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卷烟公司做为高压作业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贾吉英雇请熊祥辉准备对其管理使用的208房进行补漏时,由于未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也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致发生了死亡事故,违反了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贾吉英称其雇工补漏及达成赔偿协议系受杜琼及其父之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未举证,故不予认定。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又系高压线的施工单位,负有依法施工及监督检查用电设施安全状况的责任,因疏于监管而发生触电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熊祥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系准备施工补漏人员,理应尽到注意安全之责,由于未尽注意,在施工前便发生了触电事故,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综上,熊祥辉的死亡与诸被告及自身之间均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请求数额过高部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应赔偿额为96441元,其事实清楚,有理有据予以确认。但原判对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部分欠当,予以变更:本案应由杜琼和卷烟公司负同等主要责任,即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贾吉英负次要责任,即承担1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和熊祥辉各负适当责任,即各负5%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再审判决后,卷烟公司和杜琼均不服,皆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以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改判结果正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要点

    (一)正确界定案件当事人是审理此类案件把好程序关的前提。

    首先,由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所侵犯的是[wiki]公民[/wiki]的生命健康权,而且往往是剥夺其生命权,而公民的生命权与某些公民之间的利益得失息息相关,某公民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依赖其生命权的另一些公民的利益也随着消失。因此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触电者自身,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人?熞话阄?近亲属 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即存在双重直接受害人。如甲触电死亡,其子女丧失?熁虿糠稚ナА×烁а?人,其年老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这类案件合法的原告主体。在实际审理中,首先要审查哪些人是适格的原告,如果只有部分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应及时通知其他适格的原告参加诉讼,如果他们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不列为原告,如果只是不愿参加诉讼,而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原告参加诉讼。其次,本类案件往往是多因一果,即侵权方不仅限于高压作业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往往还有第三者的因素造成,因此准确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正确界定赔偿主体是确保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不失误的前提。本案例中,原审正确把握了诉讼主体,原告方面,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均以共同原告参加了诉讼;被告方面,原审查明事故线路的投资人是卷烟公司后,依法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确保了诉讼主体的不遗漏。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发回重审,就是因为遗漏或没有准确界定诉讼主体,如本省有些乡镇的高压供电设施,原来是集资或乡镇集体投资建设的,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以及触电事故由产权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合格的被告主体之一是高压设施的产权人。设施由乡镇供电所集资的,供电所是被告,是乡镇ZF用集体款项建设的,ZF就是被告。但近年来,我省规定乡镇电力设施统一收归电力公司所有和经营后?熗ü?有偿转让、自愿上交等形式 ,赔偿的合格主体就是电力公司而不再是供电所或乡镇ZF。有的电力公司接收了电力设施后,却仍旧把事故责任推给他人,显然没有道理。实践中有的案件就是由于不能准确界定被告,仍把乡镇ZF当做被告而被发回重审的。

    (二)查明案件事实是准确划分责任的[wiki]基础[/wiki]。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行为,属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只有查明损害结果的大小,损害结果的产生与高压设施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状况、原因力的大小、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煱?括故意和过失 ,以及是否有第三者介入等基本事实,才能为准确划分责任提供依据。如果连基本事实都未查清就妄下定论,难免会错划责任,出现裁判的不公。本案例中,就是由于部分事实没有查清或认定上证据不足,导致责任划分欠当,判决结果显得不公而被再审改判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彼勒咝芟榛杂氡桓娑徘怼⒓旨?英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没有查清。如:贾吉英与杜琼是何关系,贾为何居住杜的房子,是出租还是无偿使用,贾雇工补漏有否经过杜的委托,查明这些对于贾应否承担责任至关重要。2?痹?审仅依据贾吉英本人的陈述?煻徘砣毕? 即认定补漏是经过杜琼同意的,显然证据不充分。3?惫赜诟哐瓜呗返母脑焓奔湟约岸徘矸课莸慕ㄔ焓奔淙隙ú磺澹?证据不足。4?倍愿哐瓜卟?权人的认定不够清楚。原审认定供电公司和卷烟公司是事故线路的管理人和所有权人,到底哪方是产权人,哪方是管理人,或者双方都是产权人,查清它们对于责任的划分具有决定意义。

    (三)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一般准则。归责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也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标准。归责既有静态的标准,即通过归责原则来确定责任归谁承担,应以怎样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同时归责也是一种动态的判断过程。法官必须正确运用归责原则所确定的价值判断标准?熑绻?错标准 ,通过对一定损害事实的分析,判断运用何种标准来权衡责任的承担?熞话愣院沃智秩ㄋ鸷τκ视[wiki]煤[/wiki]沃止樵鹪?则,法律都有原则规定 ,也就是通过归责这个动态的思维、判断过程,架起损害事实与责任承担之桥梁。因此熟练地运用好归责原则,恰当地分配责任是确保裁判结果公正的关键。高压触电人身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行为,有人认为其归责原则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这话也没说错,如果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因素是高压电,那就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高压触电往往是“多因一果”,不仅有电的因素,通常还有第三者介入所致?熑绱嬖谖フ陆ㄖ?、第三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 以及受害人主观上的过错等等,故仅以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这类案件,难免会有失偏颇。正确的做法是,查明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仅有高压电一个因素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有几个原因力的,查明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如产权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查明管理人有否依法管理,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如果管理人有过错,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是通过建筑物为媒介触电的,还应查明该建筑物是合法还是违章建筑,是合法建筑,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是违章建筑,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违章建筑在这里有着特殊的涵义,既包括未经审批建造的,也包括不按审批建造的?熑缗?建一层实建二、三层 ,还包括经审批不违反建筑规章但违反电力规章的。对于后一种违章建筑,由于过错是在审批方面非建筑方,如果房主尽了一般注意义务,则笔者认为不宜追究房主的责任?熎渌?赔偿主体赔偿后,可向违章审批的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赔偿 ,房主未尽一般注意,可判令其分担适当的责任。可见,司法实践中我们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一因一果时,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多因一果时,对电力设施产权人适用无过错,对其他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001年1月最高法院颁发的《解释》,正是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规范了高压触电案件的审理标准,明确了其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本案例中,由于原审未查明有关事实,致使责任划分失当,原判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判决结果却是电力设施产权人?熛倒┑绻?司或卷烟公司不明 和管理人共计承担10%的责任,而违章建筑房主杜琼却承担70%的责任,显然对责任的分配不够合理,放纵了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负的责任,从而加重了杜琼的责任。再审查明了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为卷烟公司,并根据该公司所建的事故线路与杜琼的违章房屋是同一时期建设的事实?熚薹ú榍褰ㄉ璧那昂蟆。?判决双方共同负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并平均分担是正确的;贾吉英、雇熊祥辉补漏,未能证明是受杜琼委托,且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放任熊祥辉施工,致其察看现场时即触电身亡,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或活动的规定,应负本案的次要责任;关于死者是否应负适当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种观点认为,高压触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依据《民法通则》规定,除了受害人故意触电外,受害人均不承担责任,而由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最高法院《解释》颁发前有一定的依据,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理解上是不够全面的。首先,该条文只是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及免责事由,免责事由?熂词芎θ斯室狻〕闪⑹保?作业人不承担责任,这时责任应由受害人承担,就是说该条规定的是全额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并不禁止由其他有责任的人分担部分责任。其次,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该条文规定受害人发生故意的过错时应免除作业人的责任,那么受害人有过失时,即不尽到一般注意安全义务时是否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受害人的过失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尽管立法上对作业人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但受害人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实践中部分案件也是按此操作追究受害人的过错责任的,受害人未成年的,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解释》颁发后,明确了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受害人有过失的,应负一定的责任,不应再成为争议的问题。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6-3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熞韵录虺啤督馐汀贰〖安握铡豆赜冢玻埃埃澳甓群D鲜〉缆方煌ㄊ鹿仕鸷ε獬ケ曜嫉耐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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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wiki]翻译[/wiki]?!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1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ING!!!: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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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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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wiki]中华[/wiki]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wiki]工资[/wiki]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wiki]市场[/wiki]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wiki]劳动[/wiki]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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