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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党校2007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作业及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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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
A复习题:教学大纲中的*号题目
B作业:教学大纲中的*号题目任选10题

《[wiki]经济[/wiki]法》
A复习题:
一、简答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4、税法的基本原则
5、[wiki]商业[/wiki]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8、[wiki]证券[/wiki]法的基本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wiki]象[/wiki]
二、论述
1、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2、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wiki]市场[/wiki]?这些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3、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4、评析我国中央[wiki]银行[/wiki]的独立性,并就如何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B作业:教学大纲中的*号题目

《[wiki]宪法[/wiki]学》
A复习题:
简答题:
一、中西宪法概念的差异比较?
二、现代宪法的分类有哪些?
三、影响宪法修改频率的因素有哪些?
四、何为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政治权利?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
六、我国当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一、论“主权在民”原则
二、论“分权原则”
三、试论我国当前人民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理论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五、试析我国当前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选举制度?
七、我国当前行政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八、结合我国当前宪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如何构建[wiki]中国[/wiki]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
B作业:以上题目中任选5题为作业。

考试时间:2008年7月5日、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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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作业为教学大纲*号,共以下9题

(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wiki]商品经济[/wiki]为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wiki]社[/wiki]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wiki]社会[/wiki]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是[wiki]自然[/wiki]人或法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主体是自然人。
2、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wiki]人民币[/wiki]10万元,[wiki]股东[/wiki]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3、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责任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承担[wiki]无限[/wiki]责任。


(三)、[wiki]消费[/wiki]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wiki]交易[/wiki]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8、履行“三包”和其他责任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四)、试述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
1、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2、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五)、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实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

(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4、国家集[wiki]中统[/wiki]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七)、什么是税收债权?它与一般债权有何不同?
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
区别:(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一般债权是法定或约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一般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平等成分及不平等成分,一般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

(八)、简述我国[wiki]金融[/wiki]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2)、保护存款者的利益(3)、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2、我国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适度监管原则(3)、持续和系统监管原则(4)、效率原则

(九)、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3、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
(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 本帖最后由 卡卡西 于 2008-7-4 10: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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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法》复习题及答案(我自己做的,不保证100%正确)

一、简答
(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wiki]商品[/wiki]经济为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主体是自然人。
2、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3、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责任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2、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四)、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合理负担原则

(五)、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实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


(六)、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都是请求权;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都是相对权
区别:(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一般债权是法定或约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一般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平等成分及不平等成分,一般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


(七)、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3、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
(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
(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八)、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九)、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论述
(一)、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1、立法体例上存在过度性、应急性问题。2、该法的封闭性、原则性并存。3、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不足。

(二)、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1、《证券法》明确规定了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wiki]内幕[/wiki]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wiki]证券交易所[/wiki]、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2、《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改革[wiki]创新[/wiki](2)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3)在发行和上市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4)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管(5)对证券公司一章作了全面的调整,对证券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详细、具体规定(6)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加了监管手段和权限,加强了监管力度

(三)、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关于产品质量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似乎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关于生产者的责任一致。关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却互有冲突。《产品质量法》第42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应当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2、关于产品缺陷的类型。对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仍有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造成了消费者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却因为它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便可免除产品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
3、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标准。我国新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以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前提,但其是否具有某些危险人体健康的危险,却往往要等到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可以得到,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却不符合一般标准的情况,这就又引发一系列的问题: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并给消费者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应不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可以要求免责?如果依法免除其责任,法律背离其立法宗旨;但如果让其承担责任,又应如何寻找法律依据?

完善《产品质量法》
1、产品缺陷的重新认定。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立法方向应该侧重于产品缺陷的认定,而产品缺陷的核心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有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产品划归为缺陷产品。
2、产品质量责任认定标准的完善。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为达设立产品责任之目的,对产品缺陷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实行以人为本原则。
3、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4、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将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情况明确化,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直接使用“严格责任”及“过错责任”一词,使其包含严格责任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我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相结合的格局更为可取,也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并用,此种模式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符合产品责任法发展规律的。


(四)、评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如何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wiki]中国人[/wiki]民银行法》的修正案对央行独立性予以认可和支持,主要表现在:
1、中央银行相对于[wiki]国务院[/wiki]有一定的独立性。①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②享有一定的[wiki]货币[/wiki]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③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
2、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3、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家计划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4、中央银行相对于地方ZF和各级ZF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但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职能独立性欠缺2、组织独立性欠缺3、人事独立性欠缺4、经济独立性欠缺

关于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
(1)从立法上确定人民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改变其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
(2)修改《人行法》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
(3)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制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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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学》复习题及作业(答案仅供参考,不保证100%正确)

《宪法学》作业为以下复习题题目中任选5题。

简答题:
一、中西宪法概念的差异比较?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
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
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 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现代宪法的分类有哪些?
   现代有些学者根据其它标准对宪法进行了分类。以时间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或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以政体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和委员制宪法、参政宪法和五权宪法;以国家区域结构形式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以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为标准,宪法可分为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和三院制宪法;以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为标准,可以分为单一文件宪法和复式文件宪法;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宪法可以分为创制性宪法和模仿性宪法,或称原始性宪法和派生性宪法。

三、影响宪法修改频率的因素有哪些?
1、社会现实的变化速度。2、制宪目的与制宪内容3、宪法结构的弹性程度。4、利益集团的对比关系。5、国家结构形式。6、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程度、繁简程度。

四、何为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的自由的总称。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等。
我国宪法中有关政治权利的规定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
1、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A从人员资格上来看([wiki]国籍[/wiki]条件、年龄条件、居住条件和排除条件)B从构成来看C从产生来D从任期来看。
2、在组织机构上差异。3、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4、在职权上的差异。

六、我国当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1、直接选举的选举程序。(1)组织机构的确立。(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提出代表候选人和确定。(5)代表候选介绍。(6)组织投票。(7)确定当选(8)补选。
2、间接选举的选举程序。(1)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3)确立正式代表候选人。(4)确定当选。

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一、论“主权在民”原则
1、主权的含义。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任何国家主权都具有对内的至上性和对外的独立性这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2、主权在民学说。“主权在民”的原则又称“人[wiki]民主[/wiki]权”原则,它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宪政原则,是法治与法制的一个重要标识。这一学说最先是由近代的思想家卢梭所倡导的。
3、宪法运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wiki]中华[/wiki]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思想[wiki]基础[/wiki]是主权在民学说。主权在民原则是近现代宪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不同的只是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以及实现途径存在差异。
4、主权在民原则的负面影响。(1)产权不清晰。(2)多数人暴政。(3)政治动荡。(4)过度的政治性。

二、论“分权原则”
1、分权原则的概念。分权原则是指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等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掌握行使,各自行使职权而又相互关联的制度。其中包括国家机关间相互[wiki]牵[/wiki]制均衡的分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分权两大类。
2、分权学说。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学说由洛克提出,后由[wiki]法国[/wiki]的孟德斯鸠继承的发展
3、分权原则的宪法运用。

三、试论我国当前人民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代表制度;开会制度;组织制度;职权发挥;人大和党之间的关系来谈
例:(一)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ZF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但代表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wiki]马[/wiki]上取消。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不够完善。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wiki]和县[/wiki]级以下采用出选民直接选出的,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

四、理论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党和国家、党和人大的关系。
(2)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建设。
A、提高代表素质、减少代表数量、设置专职代表。B、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其知识[wiki]水[/wiki]平和业务水平。C、完善我国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引进竞选机制)
(3)加强人大工作制度的建设。
A、延长人大会期。B、人大代表投票秘密进行,必要时方可分开投票。C、建立人大工作制度中的立法听证制度和其它听证制度。D、设立立法助理,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五、试析我国当前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选举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价值层面来看,主要有:(1)选举的形式意义淡化了选举的民主实质内容。(2)程序正义的缺陷使选举无味。
(二)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有:(1)代表名额分配上的不平等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wiki]人口[/wiki]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分配原则。(2)选民登记变成“登记选民”。(3)竞选机制缺乏。(4)接受委托人数过多、设立秘密划票处未作规定、流动票箱使用未作限制。(5)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
(三)从操作层面来看,主要有:(1)选区划分上的随意性。(2)硬性规定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3)预留代表名额没有法律依据。(4)推荐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不够透明。(5)投票过程不够规范   

六、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2)减少代表数量,实行代表专职化。(3)实行按人口平等分配代表名额。(4)实行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5)改革选民登记方式。(6)完善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7)适度引入竞争机制。(8)完善代表监督机制。(9)规范投票过程。(10)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七、我国当前行政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混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规范.
现行省制存在明显缺陷:第一、省级行政区界犬牙交错,破坏了自然经济区域的完整。第二、现行省的数量偏少,各省行政幅度相差悬殊。第三、直辖市偏少,且分布不均匀。第四、少数省城的位置太偏。
市管县利少弊多:第一、各市管县的数量,多寡不一, 且与经济的强弱不一致。第二、增加了行政层级,产生了新的条块分割。第三、模糊了城乡概念,给统计工作带来了麻烦和混乱。第四、市管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市辖区偏小、管理功能萎缩。
管理幅度小,成本高。

八、结合我国当前宪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
现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规定模糊。2、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又拥有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权,当全国人大的立法或解释违宪时,它能否公正有效的行使监督权。3、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很难实际提出。4、法律解释权和适用权分离。5、由于机关和立法机关双重身份的重合,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
就我国现有情况而言,设立普通[wiki]法院[/wiki]违宪审查机制不符合我国现实,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因为:1、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2、它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要求。3、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在审查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而在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的两种形式上,宪法委员会是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选择。宪法委员会一般首先被认为是一种政治性机构,而宪法法院在体制上则被归入司法机关的范畴。作为一种政治性机构,宪法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更易于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融合,也符合我国的传统,较易为人们所接受。具体做法是:在[wik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wiki]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平行,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审查为主的体制。具体设想如下:
(1)体制。(2)性质和地位。(3)组成和任期。(4)职权。(5)审查方式和程度。(6)效力。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你现在天天研究这些啊。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7-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怎么生????: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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