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1426
  • 回复1

最高法院:达到死刑标准的毒案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9-26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国际禁毒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26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多来,严厉惩罚严重毒品犯罪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应该判处死刑的标准,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报核的死刑案件的质量要求也更高,对于包括毒品案件在内的所有死刑案件,均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不枉不纵。

    倪寿明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认真、严格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职业毒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国际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根据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也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倪寿明说。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1-17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死刑核准权下放是80年代严打的产物,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当时社会上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能够快审\快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已经体现出不足,慎重运用死刑是国家司法的进步.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8-11-17 19:44 编辑 ]
六安论坛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