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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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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8-11-26 20:45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1-2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打老婆是过错责任,老婆打你是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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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流沙 + 3 + 113 回答很有趣,呵呵,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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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1-2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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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流沙 + 3 + 113 + 3 幸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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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1-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则性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无从探究其主观因素,由法律直接规定予承担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侵权领域产生的,但随着契约、贸易关系的增多和发展,适用最广泛的还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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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流沙 + 3 + 113 + 5 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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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1-26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要再详细些~~~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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