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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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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酒的人对人对物造成损害是否能减免责任?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2-5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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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2-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会的,在实际操作中,会毫不犹豫的予以处罚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8-12-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难道对这都不知道???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不是我不知道,这是我出的问题,给坛友回答的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的人对人或物造成损害不能减免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8-12-6 19:20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1-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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