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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热线] 病人在市二院跳楼 医院是否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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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物中毒(安定)、右手腕刀割伤、低钾血症、精神病?
病人在市二院跳楼  
医院是否该担责?
医院:看不出有精神疾病,医院无责任
律师:院方应对病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六安新周报
  88日,六安一名病患者从医院10楼跳下,死者侄子小胡表示,“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我姑妈跳楼身亡。”而医院方面则回应称自己无过错,而且胡某并无精神病症状。
事件回放:
病人在医院跳楼身亡
  88日上午,一位50多岁的妇女,从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10楼普通病房坠楼,不幸身亡。据了解,死者胡某,59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
  胡某的侄子小胡告诉记者:姑妈83日因在家服药、割腕自杀被送往六安市市立医院抢救。当天六安市市立医院医生怀疑其姑妈有精神疾病症状,在抢救结束后,建议转入六安市二院治疗。该院的出院诊断为:“药物中毒(安定)、右手腕刀割伤、低钾血症、精神病?”医嘱:“转专科医院继续治疗。”
  据胡某的女儿小芸介绍,83日,胡某转入市二院重症监护室。经该院医生检查,发现胡某没有精神异常。85日下午,胡某转入该院消化内科。可谁也没想到她会再次选择自杀。
  “早晨我在卫生间,大概3分钟左右,还没出来。父亲下楼买早点,上来就发现母亲不在病床上。后来找了半天看到窗户开了个大缝,看到妈已跳楼了。”小芸说。
死者亲属:
医院“监护治疗”太草率
  小胡说,其姑妈转至六安市二院后,该院内科入院记录病史上也明确写明:“因患者仍有自杀倾向,考虑存在精神方面疾病而转入我院,考虑病情较重而直接入我科监护治疗。”
  小胡认为,既然六安市二院明知其姑妈入院有精神疾病的症状,为什么不及时将病人转入其下属的精神病院治疗,而是转入内科没有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普通病房?既然是“监护治疗”,为什么病人跳楼时,医院看护人员没有发现?
市二院
安全防范是否到位?
  当日,记者来到现场,死者坠楼地点位于二院新综合楼的东侧。据了解,事发时,她穿过10楼的走廊到东侧窗口,翻越1米高的不锈钢护栏后,从该楼层的窗户跳下,且胡某所住的病房距离东侧窗户仅几米远。
  记者在现场发现,一位自称是该院后勤部的汪师傅,正在给10楼的窗户安装定位器,以控制窗户拉开的大小。
  汪师傅告诉记者,新综合楼的每个窗户都安装有定位器,只是人为破坏严重,现正在进行维修。
  随后,记者观察了上下四楼层的走廊通道窗户,发现并不是如汪师傅所讲,每个窗户都安有定位器,也没有被维修。
院方答复:
“看不出有精神异常”,“医院没有责任”
  六安市二院消化内科主任陈铜芳介绍,死者生前服毒并割腕被送往该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治疗,因胡某入院时系药物中毒,为治疗需要,85日下午,她生命体征稳定后,由该院重症监护室转入消化内科,是按照正常程序治疗的,并无过错。
  而对于死者生前有疑似精神疾病症状一说,陈铜芳称,死者在消化内科住院观察时“看不出有精神异常”,“比较平静”,神志清醒,临床表现、言语、行为均无异常,无精神病症状。
  “考虑到她的特殊性,我们让她单独住一间病房,并同意有2名家人陪护。”陈铜芳说。
  市二院科教科科长盛永平告诉记者,若患者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可先通过医患双方相互沟通商议。若协调未果,双方有争执,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调解。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协调不满意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盛永平表示:对于胡某跳楼身亡“医院没有责任。”
律师观点:
市二院未尽相应义务
  六安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坪表示,患者到医院住院,患者和医院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医院对患者负有救死扶伤,一级救助治疗的义务。对于像胡某这样的患者较特殊,来住院之前曾有割腕、服药自杀倾向这一事实。对于市二院来说,之前是明确了解死者的情况,考虑到死者的特殊情况,院方应该预料到患者住院的其它风险,即除了对病人进行治疗,还应对病人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有附带的安全保障性,这便是医院对来就诊患者的附随义务。由于该院窗户在事发时,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特殊的患者应该有特殊的对待,所以院方应对病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病人跳楼身亡,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1-8-12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
这个案例的判决对以后医患纠纷的影响会很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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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院又不消停了 医院难逃其责~~~~smilies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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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防护很重要,精神病专科医院更应加强防护措施。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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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胡大妈是否真有精神病,既然怀疑了,就不能将其置于普通病房,这也是不负责的,医院可能难逃其责!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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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每个医院都有义务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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