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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中毒(安定)、右手腕刀割伤、低钾血症、精神病? ” 病人在市二院跳楼 医院是否该担责? 医院:看不出有精神疾病,医院无责任 律师:院方应对病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8月8日,六安一名病患者从医院10楼跳下,死者侄子小胡表示,“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我姑妈跳楼身亡。”而医院方面则回应称自己无过错,而且胡某并无精神病症状。 事件回放: 病人在医院跳楼身亡 8月8日上午,一位50多岁的妇女,从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10楼普通病房坠楼,不幸身亡。据了解,死者胡某,59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 胡某的侄子小胡告诉记者:姑妈8月3日因在家服药、割腕自杀被送往六安市市立医院抢救。当天六安市市立医院医生怀疑其姑妈有精神疾病症状,在抢救结束后,建议转入六安市二院治疗。该院的出院诊断为:“药物中毒(安定)、右手腕刀割伤、低钾血症、精神病?”医嘱:“转专科医院继续治疗。” 据胡某的女儿小芸介绍,8月3日,胡某转入市二院重症监护室。经该院医生检查,发现胡某没有精神异常。8月5日下午,胡某转入该院消化内科。可谁也没想到她会再次选择自杀。 “早晨我在卫生间,大概3分钟左右,还没出来。父亲下楼买早点,上来就发现母亲不在病床上。后来找了半天看到窗户开了个大缝,看到妈已跳楼了。”小芸说。 死者亲属: 医院“监护治疗”太草率 小胡说,其姑妈转至六安市二院后,该院内科入院记录病史上也明确写明:“因患者仍有自杀倾向,考虑存在精神方面疾病而转入我院,考虑病情较重而直接入我科监护治疗。” 小胡认为,既然六安市二院明知其姑妈入院有精神疾病的症状,为什么不及时将病人转入其下属的精神病院治疗,而是转入内科没有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普通病房?既然是“监护治疗”,为什么病人跳楼时,医院看护人员没有发现? 市二院 安全防范是否到位? 当日,记者来到现场,死者坠楼地点位于二院新综合楼的东侧。据了解,事发时,她穿过10楼的走廊到东侧窗口,翻越1米高的不锈钢护栏后,从该楼层的窗户跳下,且胡某所住的病房距离东侧窗户仅几米远。 记者在现场发现,一位自称是该院后勤部的汪师傅,正在给10楼的窗户安装定位器,以控制窗户拉开的大小。 汪师傅告诉记者,新综合楼的每个窗户都安装有定位器,只是人为破坏严重,现正在进行维修。 随后,记者观察了上下四楼层的走廊通道窗户,发现并不是如汪师傅所讲,每个窗户都安有定位器,也没有被维修。 院方答复: “看不出有精神异常”,“医院没有责任” 六安市二院消化内科主任陈铜芳介绍,死者生前服毒并割腕被送往该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治疗,因胡某入院时系药物中毒,为治疗需要,8月5日下午,她生命体征稳定后,由该院重症监护室转入消化内科,是按照正常程序治疗的,并无过错。 而对于死者生前有疑似精神疾病症状一说,陈铜芳称,死者在消化内科住院观察时“看不出有精神异常”,“比较平静”,神志清醒,临床表现、言语、行为均无异常,无精神病症状。 “考虑到她的特殊性,我们让她单独住一间病房,并同意有2名家人陪护。”陈铜芳说。 市二院科教科科长盛永平告诉记者,若患者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可先通过医患双方相互沟通商议。若协调未果,双方有争执,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调解。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协调不满意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盛永平表示:对于胡某跳楼身亡“医院没有责任。” 律师观点: 市二院未尽相应义务 六安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坪表示,患者到医院住院,患者和医院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医院对患者负有救死扶伤,一级救助治疗的义务。对于像胡某这样的患者较特殊,来住院之前曾有割腕、服药自杀倾向这一事实。对于市二院来说,之前是明确了解死者的情况,考虑到死者的特殊情况,院方应该预料到患者住院的其它风险,即除了对病人进行治疗,还应对病人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有附带的安全保障性,这便是医院对来就诊患者的附随义务。由于该院窗户在事发时,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特殊的患者应该有特殊的对待,所以院方应对病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病人跳楼身亡,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