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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车辆被盗 为啥有赔有不赔? 近日,我市法院审理了两起盗窃案件,一起摩托车被盗案,另一起是电动车被盗,但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截然不同,有要求物业赔偿的,也有不要赔偿的。为啥同样是车辆被盗,得到的结果却不一样呢? 2010年3月,孙某将自己购买的价值7800元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某安置小区内,并交纳了停车费,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据了收款收据和车辆出入证;而崔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交了费办了证,但是后来实际停车换成了摩托车。2010年6月7日凌晨,小区保安告知孙、崔车辆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孙、崔多次找该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原告认为摩托车被盗是被告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只是提供场地,收取的是停车费属全体业主所有,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两原告不是该小区业主,但是两原告将车停放在被告的车库内,被告收取了两原告的停车费,颁发了车辆出入证,该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形成了车辆停放保管关系,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应支持。由于崔某电动车更换了摩托车未经保安人员同意,故对崔某的请求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孙某摩托车,逾期赔偿摩托车折价款6630元;驳回崔某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