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六安新周报 于 2012-2-7 16:21 编辑 
 
 同事借钱不还 无奈法庭上见 来源:六安新周报   同事急用钱,好心出借,不料竟遇白眼狼,到期不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被告是同事,被告以家有急事需经济周转为由,2010年8月30日,被告王某从原告屈某处借款22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今借屈某22000元,还款日期2010年9月15日;2010年9月2日,被告王某又从原告屈某处借款11000元,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2010年9月23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绝偿还,原告遂起诉来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屈某借款3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