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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应邀去斗殴 获判三年刑 本报讯 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6月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0年12月下旬,邓某(已判刑)与鲍某(另案处理)两方因矛盾多次发生打斗。 2011年1月1日,因矛盾激化,双方各自邀集多人约定斗殴。 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应邀伙同邓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管、甩棍等作案工具前往双方约定的新安镇街道,与携带刀、钢管已在此等候的张某等人进行互殴。其间,田某左手掌被砍致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首且无犯罪前科,结合案情,可依法从宽处罚。 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