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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万佛湖镇一对老师数次起诉离婚,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了一致的调解离婚协议,和平分手。
原告王丽芬与被告李元讯于2002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2月14日在舒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原告系一小学老师,被告系一中学老师,双方为家庭的生活都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004年9月27日生育一子,孩子的出生更为家庭带来了一份欢乐,但是在2005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开始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2011年7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和好。此后在相处过程中,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2012年8月份,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还在,双方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遂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判决。日前,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三次起诉离婚的特殊性,经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状态。原、被告自判决生效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面对这样的情况,被告向法院表示婚姻也不宜维持了,同意离婚。双方遂达成了一致的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放弃对被告抚养费的主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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