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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与王某(男)是一对老夫妻,二人均是再婚,二人结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前二人均有各自的子女。因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上二人各自子女的压力,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要求与王某离婚。开庭时,王某在答辩时称要么不离婚,要么离婚后刘某支付其50000元经济帮助费。但刘某未提供任何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证据,或者目前患有疾病的证据。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目前各自随自己原来子女生活,双方早已分居多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刘某与王某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在无法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刘某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王某要求刘某离婚后支付 50000元经济帮助费的诉求,王某未提供离婚后生活困难的证据,不予支持。法庭审理后当庭判决准予刘某与王某离婚。宣判后,刘某与王某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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