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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男子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被发现毛某在该判决宣告前还犯有寻衅滋事罪。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先前对毛某的缓刑判决,并将新发现的漏罪寻衅滋事罪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7月13日,在舒城县城关镇文化广场某KTV门前,因欧某手臂碰到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视镜,毛某遂下车与其发生争执,后持刀对其实施追撵殴打,造成欧某嘴部、腰背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欧某左口角皮肤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腰背部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止。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毛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2010年2月1日,被告人韦某、毛某等人一起在舒城县万佛湖街道某网吧上网时,因被害人贾某进入该网吧后瞅了毛某一眼,毛某遂与其发生争吵,贾某将自己手机递向毛某,挑衅让其邀人打架。后毛某和韦某一起走出网吧,并打开停放在外面租来的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后备箱,自己拿了一把砍刀,递给韦某一根钢管,两人返回网吧,对贾某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毛某用砍刀砍了贾某的背部,韦某持钢管分别击打贾某的头部和右臂部,致使贾某受伤,后一行人驾车离开现场。经认定:贾某右前臂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毛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法院之前判决的故意伤害罪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把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综合被告人韦某、毛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毛某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先前对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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