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受到刘某的举报并被处罚,怀恨在心的余某决定狠狠“教育”刘某一顿。
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余某找到朋友郝某、戚某和张某,指使他们去砸刘某的客车,安排妥当之后余某自行离去。三人在石店镇的路口等刘某客车,并商定由戚某拦车、佯装坐车,其他人负责砸车。待刘某客车停下,郝某和张某二人从路边捡起砖头将刘某客车前挡风玻璃砸毁后逃跑,刘某下车追赶,戚某下车回家。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值1930元。
2014年2月17日,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纠集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该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余某纠集三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酬情从轻判处。最终判决被告人余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