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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便利,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段某私自配制药房钥匙,先后四次盗取药品,价值3100余元。近日,舒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月至5月份,段某在舒城县千人桥镇某村卫生室工作期间,利用私自配制的该卫生室药房的钥匙先后四次打开药房门锁,盗取火焰山膏药、头孢克洛颗粒等五十多种药品。再将盗取的药品带回家中,用于私自给病人治疗,所得费用1000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办案人员从段某住处搜查出剩余药品,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盗窃药品价值总计31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积极赔偿了该村卫生室的药品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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