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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自小熟识,双方原本打算购买房屋用于结婚,不料发生变故未能成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交付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欠款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幼熟识。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相商准备买房用于结婚,被告李某告知原告如找熟人买房会便宜一些,但需原告承担房款20万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李某到原告的住处,原告将20万元现金放在自己的车内,晚饭后被告开原告的车离开。不久原告王某到被告李某工作的地方,询问房屋购买情况,因房子尚没买到,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书写欠原告20万元现金条据一份。后原告得知被告没有离婚,房子也不会继续购买,遂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被告以条据是自己受胁迫书写为由拒还。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交付被告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事实清楚,因房屋现已不再购买,被告理应退还此款。被告辩称条据是在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立没有证据证明,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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