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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偷狗而转化为抢劫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8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租来的轿车来到霍山县与儿街镇山王河村吴家院组,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带药骨头将农户家的一条狗毒死,在准备将毒死的狗偷上车时,被余某发现并上前阻拦,杨某某将毒死的狗丢弃后欲驾车逃跑,余某遂上前用手抓住车门,杨某某强行驾车将余某拖行三四米远,致余某身体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强行开车逃跑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余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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