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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交通规则,遇“红灯”时驾驶员仍然驾车继续行驶,酿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7年4月6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皖某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号牌挂车,沿本县万佛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舒丰村路口处,遇交通信号为“红灯”时继续行驶,撞至汤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汤某及电动车乘坐人汤某某受伤,后汤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已经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程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方芳 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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