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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安局:民事责任已赔偿,刑事责任要不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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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下午16点12分,六安市建工局有关人员手里拿着“处理意见”让我老婆签字,我老婆拒签。理由是:1、塔吊未拆除,仍在违法施工;2、塔吊的后臂仍在本人的房顶上,也就是说本人的房屋在塔吊后臂的半径范围内,六安市建工局的处理意见,肯定是违法的;最后该工作人员一只手把所谓的处理意见放在竖着的旧板上,另一只手用手机拍照,大概的意思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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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在世,安全第一,没有安全,一切都是零。作为六安市建工局安全管理人员,置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于不顾,违法许可安置塔吊。试问你的安全意识在哪里?你的职业道德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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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一己之利,置他人人身安全、房屋安全及其他财产安全于不顾,违法施工道德何在?35日内六安市建工局你能保证一切安全吗?!能,就写一个安全保证书;不能,就即时停止违法施工并拆除本人门前全部塔吊!安全不是儿戏!!!
违法施工,就是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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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为天!!!安全为天!!!
违法施工,就是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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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2015年1月21日晚上8:30左右,南门菜场二期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与监督。
                                                                 句容市建设工程管理处
                                                                  2015年1月22日
                                       - 本文出自句容热线网,原文地址:http://bbs.jrhot.com/thread-9499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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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安市建工局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不起一分钱作用,理由如下:1、塔吊的后臂依然在本人的房顶上,一天到晚旋转;2、35日移装是不存在的事;3、城市建设不在乎35天;城市建设不应当违法施工。违法施工就是违法建设。4、专业的技术人讲出不合情理的话,那就是腐败所致。比如说法官都知法,有的法官却犯法!
六安市建工局,安全为天!!!!
请履行你的法定责任,即时制止皋城公馆13号楼在建的违法施工并拆除本人门前的违法塔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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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1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干了坏事,只要有钱不用坐牢。恒远开发商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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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有不作为,哪里就有渎职。哪里有不公平,哪里就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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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tudou.com/programs/view/YErq_Z4flNM/   












九块九包邮           xiaoan1001.com         九块邮   tudou.com/programs/view/YErq_Z4fl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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