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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霍邱一女子婚礼后拒绝与男方同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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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霍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双方举行婚礼后女方拒绝与男方同房,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110000元及价值6800元的首饰。  

2014年2月6日,男青年小刘与女青年小韩经人介绍相识,5日后二人订婚,小刘在订婚当日给付小韩礼金10000元,并为其购置衣服和价值6800元的首饰,后小刘又陆续向小韩赠送电脑、手机等物品。同年10月1日小刘与小韩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举行婚礼当日小刘为表达爱意给付小韩10万元礼金。小刘本以为收获了甜蜜的爱情,可以陪小韩度过幸福完美的一生,谁知当晚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小韩只在小刘家住了一晚上,并拒绝与小刘同房。小韩回娘家后,小刘多次接小韩回家均遭小韩及其父母辱骂。又气又恨的小刘一纸诉状将小韩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韩返还礼金11万元、价值6800元的首饰及电脑、手机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与小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因小刘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小刘与小韩系同居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小刘要求小韩返还11万元礼金及价值6800元的首饰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他财物、消费支出属于赠与性质或互相往来开支,不属彩礼范围,小刘主张小韩返还于法无据。综上,法院酌定小韩返还小刘彩礼款110000元及价值6800元的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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