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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索要赌债发生争执,为逞强斗狠,分别纠集众人到公共场所斗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某甲,要求其归之前所欠的200元赌债,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至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地下商城商谈。被告人段某甲及其子段某乙即驾车前往,双方见面后,段某甲与赵某再次发生争吵,段某乙遂用脚踹赵某,赵某未予还手,被在场人员劝止,双方离开现场。
赵某被打后心生愤懑,即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后赵某、王某等人一同乘车前往段氏父子住处理论,因二人不在家而未果。段某乙得知赵某等人到其住处后,即电话联系赵某,约定再次到飞霞地下商城“搞搞”,赵某表示同意。段某乙遂电话纠集被告人董某、胡某,赵某遂电话联系已回家的王某,王某即刻纠集被告人周某、林某、潘某。
当晚21时许,段某甲、段某乙、董某、胡某等人先期而至飞霞地下商城,赵某、王某一方五人随后赶到,双方相遇后,二话不说,即开始互殴,后被告人胡某、董某被打后逃离,被告人周某、林某、潘某即围打段某乙,段某乙在逃跑过程中,被潘某骑摩托车撞倒,周某、林某、潘某遂持木条等继续殴打段某乙。被告人赵某见状,害怕造成严重后果,即趴在段某乙身上用肢体掩护,因有人报警,周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段某乙全身一处轻伤、多处轻微伤。案发后,九名被告人分别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或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与段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本应妥善化解矛盾,却为报复他人、逞强斗狠,分别邀约被告人王某、段某乙,王某、段某乙又邀约其他被告人到确定的地点聚众斗殴,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段某甲、段某乙、王某组织、纠集其他被告人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潘某、董某、胡某、林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所具有的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延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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