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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一男子华某某在商店购买商品,因对商品价格及质量不满意,与商店经营者刘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该男子的一句口头禅“他妈的”,导致该男子与商店经营者互殴。5月15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华某某在舒城县汤池镇刘某某经营的超市购买香烟,双方就香烟的价格以及真假产生争议,华某某认为刘某某销售的香烟是冒牌香烟,不应当以市场价格销售,期间华某某说了一句口头禅“他妈的”,刘某某认为这是在骂人,双方发生争执,动手互殴。刘某某用手中的塑料手电筒砸向华某某的面部,华某某用拳击伤刘某某左脸,并将刘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右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右膝盖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舒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某于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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